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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实施方案》《平罗县基层便民服务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平罗...

来源:平罗党建网 时间:2021-04-12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罗县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实施方案》《平罗县基层便民服务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平罗县村(社区)代办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平罗县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县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按照《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罗县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夯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础,以基层群众办事“就近办理、一次办好”为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要适应乡镇工作特点及便民服务需要,进一步规范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场所布置及事项办理,实现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门办理”。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率达90%以上,除公安、税务、市场监管事项外,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全科窗口”受理。实施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办事代办点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率达100%,真正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就近可办、多点代办、少跑快办”,提高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下放管理服务事项

  1.制定乡镇赋权清单目录。修订完善乡镇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定赋权清单目录,坚持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实现清单动态管理。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量大面广、乡镇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农、林、水、城乡建设等相关事项权限下放至乡镇,扩大乡镇在城镇管理、市场监管、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权。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办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罗县税务局、县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2.推进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建立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紧扣城乡基层治理,围绕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户籍管理等群众关注的事项,制定并公布乡镇民生服务中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及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代办事项清单。以办好“一件事”为标准,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材料、减少办事环节,做到能不见面办理的力争不见面,需要见面办理的“最多跑一次”。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罗县税务局、县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二)完善集中统一服务

  1.推进民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深化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全县13个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全部达到“三规范、七统一”(即规范机构设置、规范服务事项、规范制度建设;统一场所标志、统一服务设施、统一人员配备、统一事项进驻、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制度、统一考核制度)要求,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公开服务事项信息,方便群众办事。173个行政村(社区)为民办事代办点要做到“十个一”,即“一个服务台、一块牌子、一台电脑、一个专网、一本台账、一部电话、一个公告栏、一名代办员、一套办事指南、一张便民服务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化、便民化。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2.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一站式”功能,全面推进民政、社保、卫健、就创、退役军人等便民服务事项进驻乡镇民生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稳步推进公安事项进驻陶乐镇、黄渠桥镇、宝丰镇、姚伏镇、崇岗镇、渠口乡、红崖子乡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市场监管事项进驻姚伏镇、黄渠桥镇、陶乐镇、崇岗镇、头闸镇、红崖子乡民生服务中心办理;税务事项进驻姚伏镇、宝丰镇、黄渠桥镇、陶乐镇、崇岗镇、渠口乡民生服务中心办理。鼓励金融、邮政及农村电商等网点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让更多审批服务事项不出村(社区)即可办理。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罗县税务局、县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3.完善村级代办服务机制。加强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村(社区)办理,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持续增强村(社区)综合服务能力,制定村级代办服务管理办法,公开村级代办事项基本目录、代办流程、代办员工作职责等便民服务内容。线上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我的宁夏”APP快捷传输办理代替群众直接办理,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办理的中间环节,缩短群众办事时间,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线下由村(社区)代办员通过电话、微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缩减服务时间,提高代办效率,实现群众办事“零跑路”。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4.加强便民服务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明确民生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办事代办点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各乡镇要选派至少4名在编人员开展“全科窗口”工作,要求业务熟练、熟悉计算机操作。乡镇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税务分局要选派45岁以下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业务骨干进驻所属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需调换的,须征得乡镇同意。村级代办员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员、大学生村官等兼任。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罗县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5.强化业务培训指导。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派驻单位及事权下放部门(单位)负责联合各乡镇及时做好“一窗受理、一岗通办”“不见面”网上办事等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对全县各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人员采取现场讲解、远程指导等形式,进行分行业、分领域、分专题、分批次培训,推进业务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创新审批服务模式

  1.推行“全科窗口”办理。及时启用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印章,充分授权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单独设置办事窗口外,其余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及民政、社保、医保、就业、卫健、残联、妇联、退役军人等部门(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要至少整合设置4个“全科窗口”,推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解决窗口人员“忙闲不均”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罗县税务局、县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2.全面提升网办比例。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平罗网上办事大厅,引导企业和群众开展网上办事,凡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都应进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加大“我的宁夏”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和公众号推广使用力度,推动企业开办、户籍管理、社保缴费、城乡低保、医疗健康等高频事项实现“掌上办”“指尖办”,为群众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3.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烦扰群众和企业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落实政务服务改革“三减一提升”重点工作任务,各部门(单位)、乡镇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建立统一规范的证明清单目录。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四)加强审批服务监督

  1.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将驻厅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好差评”评价范围。通过实体大厅窗口评价、设立意见箱、征求意见薄,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利用“宁夏政务服务网”“我的宁夏”手机APP、自助终端、二维码等方式,实现线上线下评价有机融合,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进行评价。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办事企业和群众参与评价,实现一事一评,提高群众满意度,群众满意度达到98%以上。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2.强化效能监督评价。县财政局要保障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经费,县委网信办要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及维护,保障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监控系统畅通。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完善相应考核考评机制,通过日常巡查、跟踪回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定期通报各乡镇政务服务工作情况。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督促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将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将改革任务清单化、项目化,明确施工图、时间表、责任链。牵头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亲自部署,统筹推进,加强与各责任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要按照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基层政务服务标准化创建工作验收方案》的通知(石审管发〔2020〕68号)、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石优政办发〔2020〕6号)文件要求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到位,用于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村(社区)代办点设施改善、网络维护、人员培训等。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平罗广播电视台及“两微一端”等多种载体对改革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提高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抓好督查落实。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工作将作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推进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查督办和明察暗访,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改革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

平罗县基层便民服务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完善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加强基层便民服务队伍管理,提升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乡镇设立的面向群众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机构,推行“全科窗口”服务模式。村(社区)为民办事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是乡镇设立的面向群众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代办机构,建立“窗口+代办员”服务模式。中心和代办点由乡镇负责管理,接受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业务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人员,是指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办员是指村(社区)为民办事代办点代办人员和网格员。

  第二章  人员选配

  第四条 各乡镇要明确1名乡镇分管领导和民生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办事代办点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选优配强基层政务服务人员。民生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由乡镇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配备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原则上不少于4名,不参与政务服务无关的其他工作。村级代办员可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员、大学生村官等兼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换的,需及时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窗口人员和代办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服务热情,作风优良,廉洁奉公;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代办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法律法规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和办理流程,熟练操作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第七条 窗口人员和代办员实行AB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章  人员职责与培训

  第八条 窗口人员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受理、办理、送达等具体工作;代办员负责为村(居)民提供咨询、代办和帮办等服务。

  第九条 窗口人员和代办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中心和村(社区)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要将人员培训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集中培训,采取业务培训+业务技能竞赛的形式,提高窗口人员及代办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乡镇应当建立目标管理、绩效奖励等政务服务考核机制,窗口人员由乡镇负责考核管理,代办员由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负责考核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纳入乡镇统一管理,由原派驻单位与乡镇共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实行日考勤、月通报、季评比、年考核制度,按照领导与服务对象评价与评议、日常与定期、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程序开展,每季度评选“优秀窗口”“优秀代办员”,作为对派出人员优先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电子效能监察,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主动引导群众在办理事项后进行评价,每月评价率不得低于办件数的100%,好评率不得低于98%。

  第十四条 乡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窗口工作人员及代办员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乡镇、村(社区)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办事群众和企业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答复。

  第五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十六条 窗口和代办点考核内容为工作纪律、文明服务、办件管理、行为规范等方面。

  工作纪律:考核出勤到岗、履职尽责、配合协调、请销假管理等情况;

  文明服务:考核服务态度、行为举止、文明用语、仪容仪表等情况;

  办件管理:考核审批服务、办事质量、工作效率、群众评议等情况;

  行为规范:考核窗口秩序、安全卫生、廉洁自律、规范操作等情况。

  第十七条 窗口人员和代办员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和遵守规章制度等情况。要求窗口人员和代办员思想作风好,热爱本职工作,信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搞好便民服务;

  能:主要考核业务、政策水平、协调和办事能力等情况。要求要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熟悉计算机操作,能较好地履行本职工作;

  勤:主要考核出勤、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情况。要求自觉遵守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和代办点考勤制度、会议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要求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按时办结受理事项;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清廉办事及有无吃拿卡要等情况。要求自觉遵守事项办理流程、收费标准等规章制度。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各乡镇应当结合政务服务“好差评”、考勤管理、巡视巡查等,依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奖励。对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扣除相应绩效奖励,并进行通报整改。

  第十九条 窗口人员和代办员工作业绩突出的,由乡镇进行表彰奖励;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市、县其它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罗县村(社区)代办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工作,完善县、乡、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切实把便民服务落实到最基层,解决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问题,现就规范村(社区)帮办代办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服务,是指代办员为村(社区)居民提供咨询、代办和帮办等服务。

  第二章  代办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 各村(社区)统一设立代办机构,统称为民办事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负责受理、收集需限期赴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代办的政务服务事项,为群众免费提供代办服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代办点第一责任人,各点代办员不少于2名,互为AB岗,统一佩证上岗,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员、大学生村官等兼任。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负责村级代办点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四条 各村(社区)代办点要做到“十个一”,即“一个服务台、一块牌子、一台电脑、一个专网、一本台账、一部电话、一个公告栏、一名代办员、一套办事指南、一张便民服务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代办事项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代办点实行免费代办服务。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收费的,应向申办人提供相关收费凭证。

  第六条 代办点应根据办事群众需要做好网上申报、记录备查等代办工作,可为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代办、送证上门等服务。

  第七条 代办点可提供涉及法律法规、涉农政策、农技知识、医保、社保、市场、用工需求等信息咨询服务,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村(居)民的要求,由代办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帮助答复和提供信息。

  第八条 代办点应做好受理事项的登记、归档工作,对属代办范围且材料齐全的代理事项,及时受理登记。

  第九条 代办点应接受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向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报送村民申办事项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代办服务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代办点可受理下放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并积极主动告知申办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负责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申办人。

  第四章  代办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代办点工作程序分受理、预审、办理、送达四个环节:

  受理:凡属于村(社区)代办点代办的事项,代办点均应予以受理,对不属于代办点代办范围的,应当告知申办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

  预审:在预审时,对手续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清单;对手续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承办单,建立代办业务台账,并告知申请人相应权利、义务和办结时限等。

  办理:代办员应积极主动与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联系,对申请人需要办理相关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及时递交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相关窗口,窗口受理村级代办件后,应及时处理相关业务,正式进入审查和审批环节。

  送达:代办员在接到事项办结通知后,应及时将办件结果告知或送达申办人,并经申办人确认后,该代办服务结束。如申办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代办员应及时与事项承办单位沟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培训

  第十二条 代办点实行办事公开制,制作便民服务手册,代办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所需材料、服务电话等信息应在宁夏政务服务网平罗乡镇站点和办公场所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办事群众对所办事项不清楚、不明白的,首问代办员应当给予解释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三条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要将代办员培训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集中培训,提高代办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代办服务实行监督考核。代办点应设立投诉箱、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办事群众对村(社区)代办服务中出现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效率低下、推诿扯皮、失职渎职或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各乡镇要对代办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将村(社区)代办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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