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党建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党务公开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罗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平罗党建网 时间:2022-03-14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平罗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和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平罗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14号)和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嘴山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石党办发〔2022〕4号)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事业,积极推进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专项救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统筹救助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强化落实合力,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到2022年底,实现城乡统筹、分层分类施救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民生兜底保障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和分工

  (一)健全完善救助体系,分层分类精准施救

  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积极发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精准性为目标,深入推进“党建+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在乡镇设立综合救助服务窗口,实现“大数据”互联网共享和救助联办,形成社会救助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2.建立多层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强部门间制度衔接。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3.扩大社会救助供给。完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为社会救助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形式。(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4.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标准、信息核对、收入财产认定、审核确认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原户籍地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及时救助困难群众

  5.持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基础,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刚性支出,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参照“单人户”政策纳入低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家庭人均收入消费情况,在自治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低保分类分层分档救助标准,及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各乡镇)

  6.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拓展特困人员认定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落实巡视探访制度,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料、生病有人看护”。坚持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对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各乡镇)

  7.强化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好临时救助作用,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情况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适度提高救助标准,可“一事一议”审批,对特殊情况,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救助。在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救助额度较低的,由乡镇直接审批。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消除救助盲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各乡镇)

  8.改进提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健全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公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及时提供直接或转介等救助服务。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通过DNA比对、人脸识别等方式甄别滞留人员身份信息,利用智能寻亲手段助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回家。开展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对滞留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政府进行安置,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综合监管,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县妇联、各乡镇)

  9.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核确认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困难群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水平,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应救尽救,提升救助时效性。对受影响严重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医保局、各乡镇)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提升救助服务力度

  10.完善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全县医疗救助部门联席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和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救助对象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制度保障合力,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残联、各乡镇)

  11.完善落实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加强教育、民政、卫健、工会、团委、残联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避免出现漏救现象。(牵头单位: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各乡镇)

  12.完善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完善以配租型公租房为主体、廉租住房补贴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实行优先保障。探索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现住房为唯一住房的贫困边缘户等人群,优先实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全面改善农村群众住房条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13.完善落实就业救助制度。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社会救助对象均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3-18月以内的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

  14.完善落实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各乡镇及应急管理部门切实落实应急预案、健全灾害救助制度、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增加救灾救助资金投入、强化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改善救灾工作条件等措施,不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发挥好各级减灾委员会和应急管理部门责任,严格按照条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应急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各乡镇)

  15.拓展其他专项救助。针对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情况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户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费或无偿托养服务。减免困难群众殡葬相关费用,给予必要救助。加大孤儿养教康复服务力度,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在乡镇配齐一名儿童督导员,村(社区)配齐一名儿童主任。根据经济状况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开展上门办理残疾人认证服务,推进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中心、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各乡镇)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实社会救助力量

  16.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引导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针对家庭实际困难开展个性化救助帮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17.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并协助开展社会救助事务,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性岗位、基层社工站等工作,参与社会救助和服务。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团县委、各乡镇)

  18.积极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依法合规选择有资质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访视照料、精神慰藉、社会融入等服务。民政部门参照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清单,结合实际制定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现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各乡镇)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19.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服务功能,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配合开展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机制,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20.推行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完善乡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21.精准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依托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善核查工作机制,不断扩大信息核对数据源,实行线上实时核对。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门可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线下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与领取、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等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业务核对报告。落实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协议和保密协议,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22.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运用。推行救助“大数据”运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扩展群众救助申请渠道,运营“12345”和“12349”救助服务热线,推动社会救助“不见面”审批事项,开展社会救助网上申办服务,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23.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依法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可以记入征信系统,依法集中向社会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乡镇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二)提高服务能力。乡镇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设置综合救助窗口,开展申请人经济状况核查和综合救助工作。各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县民政部门每年开展社会救助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纪检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鼓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平罗党建网

主办:中共平罗县委组织部      版权所有:中共平罗县委组织部      网站地图
备案号: 宁ICP备19000062号-1      宁公网安备 64022102000044号
地址:宁夏平罗县西区行政大楼     电话:0952-6095067     邮编:753400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