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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平罗党建网 时间:2021-06-11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平罗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宁党办发〔2018〕77号)、《石嘴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石党办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县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党组)议事日程和向党委(党组)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县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乡镇党委、部门党委(党组)、园区党工委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三)县委和园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党委有关工作机关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明确园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明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七)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九)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范畴,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干部培训内容和党校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工)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2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每两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本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及时明确监管职责;

  (五)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六)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县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七)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把安全准入标准作为衡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环节;

  (八)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把安全生产纳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实行企业、公共区域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九)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十)领导本县(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县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原则上由担任县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县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县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县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其他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部门领导干部职责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两月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

  第四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三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县委、县政府负责对全县党政领导干部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由县安委会负责,每两年对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进行1次安全生产巡查,并延伸巡查所属行业(领域)及重点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部门、乡镇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由县安委会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成绩排在末位且考核不合格的部门、乡镇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谈话。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约谈不能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诫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问责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由县安委会负责每年对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责制度,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每年向市政府述责一次,各部门、乡镇分别向政府分管领导述责一次。

  第十八条 在对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专门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五章  正向激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干部交流使用,对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敢于担当担责、工作成效突出的干部通过选派挂职、交流轮岗等方式,放到关键岗位培养锻炼。

  第二十二条 引导干部担当作为,注重选拔使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

  第二十三条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容错纠错情形的,依据自治区、市和县相关规定,可予以容错。

  第二十四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一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或连续三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贡献应当分别给予通报嘉奖或记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为违法违规企业说情、打招呼以及插手具体案件的;

  (四)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三)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追究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存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并建立健全沟通协作工作机制。

  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有本细则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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