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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推广使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平罗党建网 时间:2021-02-21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罗县推广使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罗县委宣传部

  2021年2月21日

平罗县推广使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是立足全党、面向全社会的科学理论学习阵地、思想文化聚合的平台。推广使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是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七进”不断深入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平罗县“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广管理使用工作,根据《石嘴山市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推广使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全区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成网络、成体系、有机制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推广交流使用,创新方式方法,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学习,使“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成为覆盖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互联网学习平台,实现各级党组织学习有序化、规范化、可计量化,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平罗县落地生根、深入人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平罗县“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各级学习组织。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平罗县成立“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直机关工委、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文广局、县委党校、县融媒体中心等职能部门为成员,负责统筹“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在本县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为:对接区、市党委宣传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编辑部,统筹协调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平区(市)属各单位推广使用工作。牵头制定学习平台管理、考评等相关制度,健全机制,保障运行。协调建好用好通讯员、评论员、管理员队伍,完善信息供稿系统,及时向“学习强国”宁夏学习平台审核推荐优质稿件,有效运用“学习强国”平台宣传平罗县、推介平罗县,打造平罗县靓丽“名片”。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六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充分发挥组织、指导、服务党员群众学习的统筹协调作用。

  第七条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广使用和稿件审核把关工作。县直机关工委负责党组织关系隶属工委管理的县直机关各单位的推广使用和稿件审核把关工作;县教体局负责全县各学校的推广使用和稿件审核把关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各非公企业及所属党组织的推广使用和稿件审核把关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各医院的推广使用和稿件审核把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学习组织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学习管理机构和学习管理员,具体承担学习组织管理和信息稿件创作推送工作。

  第九条各级学习组织应当把“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作为宣传展示工作的重要载体,组织党员干部群众踊跃学习,并鼓励支持更多社会各界群众使用学习平台。

  第十条各级学习组织应当加强引导和管理,发挥学习积分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党员群众端正学风、真学实学比学,坚持效果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十一条对“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组织结构、学员信息、推广数据、内部资料等工作应当实行保密管理,相关操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信息稿件

  第十二条信息稿件应当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向上,观点鲜明,结构完整,语句通畅。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刊发的稿件,均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约束。所有投递稿件均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不得散布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报送稿件形式可丰富多样,充分应用各种新媒体技术手段,内容应当充分展现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亮点、重要成就、先进经验、优秀典型等,鼓励原创,突出特色。

  第十四条  报送稿件应当符合供稿规范,及时、准确并保证质量,同时确保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不能产生权属纠纷。

  第十五条稿件报送实行量化管理。各乡镇每月供稿不少于2篇(条),每季度视频类信息不少于1篇(条);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每月供稿不少于2篇(条),其中视频类信息不少于1篇(条);县融媒体中心每月供稿不少于20篇(条),其中视频类信息不少于10篇(条)。

  第十六条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先审核、再报送,谁上报、谁负责”原则,严把稿件政治关、内容关、质量关。

  第十七条稿件审核要坚持时效性原则,中午12点前报送的必须当天审核完毕,中午12点以后报送的稿件必须在次日中午12点前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上报稿件必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定、党组织审核后报“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复审后向市平台推送,确保不出现政治性差错。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学习管理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按各自工作领域负责牵头组建通讯员队伍。

  第二十条  各学习组织应当设立1名平台管理员和若干名通讯员,并按照属地关系适时有序向各类社会党组织延伸覆盖。县新闻媒体记者纳入“学习强国”学习平台通讯员队伍。

  第二十一条  县委网信办依托全县网信评论员队伍负责牵头组建学习平台评论员队伍。

  第二十二条各学习平台管理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知识面较宽,有较强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运用手机和计算机,年龄适中。

  2.各级学习管理员应当是在编在岗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并列入涉密人员范围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学习平台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乡镇、本部门学习平台推广使用工作。

  2.负责建立本级及下级学习组织架构。

  3.负责本级及所属下级学习组织管理、考核及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4.对学习组织信息和学员信息进行维护和管理。

  5.负责上下级学习组织沟通、协调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安排部署。

  6.负责完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学习平台管理员应当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主动性,认真履行“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宣传员、学习组织管理员、党员群众学习服务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用户基数和活跃用户的持续性、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各级通讯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具备能够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新闻舆论导向能力,思想端正、作风扎实、业务过硬,具备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

  2.精通新闻稿件写作要求、熟悉机关公文写作。熟悉掌握全媒体传播规律,了解媒体融合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引导好融媒体产品的制作发布。

  第二十六条各级通讯员主要职责:

  1.负责本级及下级学习组织供稿链路搭建工作。

  2.负责本级学习组织信息稿件的采集、编辑、审核、上报工作。

  3.负责对下级学习组织报送的信息稿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向上级学习组织供稿。

  4.落实各项主题宣传任务,征集宣传信息,及时向本级领导汇报并提出落实意见,确保工作任务快速下达、高效落实。

  5.负责下级学习组织通讯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6.负责上下级学习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及时进行组稿和资源整合。

  7.完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评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能够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信念。

  2.具备准确把握新闻舆论导向能力、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议题设置能力,熟悉网络、新闻媒体平台应用,掌握一定的评论引导技能和应急动员能力。

  第二十八条评论员主要职责:

  1.坚持“推动正面声音、引导中间声音、化解负面声音,营造健康向上、丰富生动的主流舆论”的指导思想,切实履行舆论引导的责任。

  2.针对重大主题、重要舆情旗帜鲜明地及时发声,消除负面影响。

  3.根据重要新闻事件进行分析、阐释,根据分平台发布的评论选题及时开展评论工作。

  第六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广使用工作纳入全县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宣传思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督导通报,年终考核评比。

  第三十条考核评比按照学习与实践相结合、过程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各级学习组织推广运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的学习情况(学员覆盖面和活跃度)、稿件报送、信息审核等工作;管理员、通讯员、评论员三支队伍发挥作用情况;推广使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工作中的创新举措、亮点作法、典型经验等。

  第三十一条考评坚持平时备案、月考核、季考核与全年考评相结合,实行按月统计、全年总评,按考评结果奖优评先。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管理员、通讯员、评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报送至“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平台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报送信息建档管理,定期对全县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将评估和通报情况纳入年底考核。

  第三十二条每年按照实际工作和考核结果,对平台推广使用工作先进单位、供稿先进单位、优秀管理员、通讯员、评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推广使用工作不积极、落实工作任务较差、质量较低、信息稿件审核把关不严、稿件错误较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平罗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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