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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平罗党建网 时间:2020-07-31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平区(市)属各单位,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平罗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平罗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根据《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集中力量将中央、自治区、市驻平国有企业、县属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属地乡镇和村居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能。各乡镇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乡镇和村居日常工作。赋予乡镇和村居党组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养老金资格认证、社保政策咨询、健康档案、补助申领等各类管理服务资源和活动学习场所。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建设,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推进党组织关系接转和后续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其经常居住地村居党组织,由村居党组织配合做好后续服务工作;被原企业返聘的,组织关系应当继续留在原企业;受聘于其他单位的,组织关系应转入新单位。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主动与退休职工党员移交地的组织部门、社区、村党组织沟通对接,要摸清退休职工党员底数,认真核实退休职工党员身份、完善党员档案、足额收缴党费,确定党员常住地,进行登记造册,建好工作台账,做好党员信息采集工作,并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区范围内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一般要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转接。跨省区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须持有纸质介绍信逐级办理。转出党组织要及时主动与转入地党组织对接,了解党员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在接收党组织进行报到,确保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管理不脱节。原则上党员档案要随组织关系一并转移,党员档案装入人事档案的,应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公章,由县委组织部逐人逐档审核,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退休党员档案退回原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补充完善,审核后方可接转组织关系并同步移交相关档案资料。各村居党组织要做好已转接组织关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编入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建设,开展党的组织活动,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县财政局做好与区、市国资委协调对接,确保国有企业按程序要求做好相关转接工作,确保移交党员档案信息规范完整。县委组织部和民政局要根据社区规模、拟接收党员人数等实际情况,统筹调整社区布局和党组织设置,防止接收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党员后,出现规模过大党支部。移交后1年内,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会同村居党组织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人事档案属地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国有企业按要求规范整理后,移交由本人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移交后,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逐步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自治区党委和市、县、县党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暂不移交。

  (四)有效衔接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国有企业要和地方相关部门协商,按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稳妥做好退休人员服务设施、资产移交工作。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按相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无偿划转给乡镇和村居。划转后的资产由乡镇、村居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优先开展养老服务项目。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乡镇、村居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乡镇、村居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服务场所所需资金。

  (六)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国有企业要制定具体办法,设立一定的过渡期,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6月中旬前)。各相关单位要摸排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各国有企业制定本单位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接转、退管工作专职人员安置、服务设施资产处置、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中旬—2020年9月底前)。有关国有企业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党员组织关系、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移交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基本完成后,县属国有企业进行自查自评,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全面总结。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寇学文任组长,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住建局、卫健局、档案馆、各乡镇等部门(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国有企业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进度。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保障;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县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住建局、各乡镇负责做好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衔接,推进社区治理,推动提升乡镇和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县档案馆负责指导做好人事档案规范管理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国有企业要承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主体责任,继续关心关爱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等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责任,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纳入乡镇和村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履行接收服务职责,确保工作“放得下、接得住、推得动”,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研判,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督促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进度。经费使用、人事档案移交、资产处置、退管专职职工安置等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防止挪用经费、伪造档案、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发生,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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